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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發布《計量檢定員考核規則》的公告(2012年第123號公告)

      第一條 為規范計量檢定員考核工作,保證計量檢定員考核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和《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計量檢定員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對全國計量檢定員的考核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計量檢定員的考核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統一領導下,對本行政區域內計量檢定員的考核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根據實施考核工作的需要,自行組織實施計量檢定員考核工作,或者指定具有相應管理能力的計量組織(機構)組織實施計量檢定員考核工作。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指定的計量組織(機構)所組織實施的計量檢定員考核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負責組織實施計量檢定員考核工作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其指定的計量組織(機構)以下統稱為組織考核單位。
     
      第五條 組織考核單位應當建立相關管理制度,制定考核工作程序,并根據當地計量檢定員考核的需求,定期組織考試。
     
      第六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設置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中的計量檢定人員,應當向主管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其指定的計量組織(機構)申請考核;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授權其他部門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或技術機構中執行計量授權任務的計量檢定人員,應當向計量授權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其指定的計量組織(機構)申請考核。
     
      第七條 申請計量檢定員考核的人員,應當符合《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有關條件,并通過所在單位向組織考核單位提交計量檢定員考核申請,申請人每次最多可以申請三個新的計量專業項目考核。
     
      第八條 計量檢定員考核分為計量基礎知識、計量專業項目知識和計量檢定操作技能三個科目。
     
      計量基礎知識包括計量法律法規、計量綜合知識、測量數據處理和計量專業實務。
     
      計量專業項目知識包括專業基礎知識、相應計量專業項目的計量技術法規、相應計量標準的工作原理以及使用維護等知識。
     
      計量檢定操作技能包括相應計量器具檢定全過程的實際操作、計量檢定結果的數據處理和計量檢定證書的出具等。
     
      第九條 申請計量檢定員考核的人員,應當參加相應科目的考試。
     
      首次申請計量檢定員考核的人員,應當參加計量基礎知識、相應計量專業項目知識和計量檢定操作技能三個科目的考試。
     
      已經取得《計量檢定員證》,需要增加計量專業項目的人員,應當參加相應計量專業項目知識和計量檢定操作技能兩個科目的考試。
     
      第十條 計量基礎知識、計量專業項目知識科目的考試分別按百分制評分,六十分為及格。
     
      計量檢定操作技能科目的考試按百分制評分,70分為及格。
     
      計量基礎知識和計量專業項目知識的考試為閉卷筆試,每科目的考試時間為120分鐘。
     
      第十一條 計量基礎知識、相應計量專業項目知識和計量檢定操作技能三個科目考試均及格的,由組織考核單位簽發考核合格證明,并將申請人的考試成績通知所在單位。
     
      取得考核合格證明的人員,應當按照《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向有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計量檢定員證》。
     
      考試成績的有效期為兩年。
     
      第十二條 取得注冊計量師資格和計量標準考評員資格的人員,可以免考計量基礎知識。
     
      研制計量標準的主要技術人員,計量檢定規程或國家計量校準規范的主要起草人,若需從事相應計量專業項目的檢定工作,可以免考相應計量專業項目知識和計量檢定操作技能。
     
      第十三條 計量基礎知識科目的命題、審核和閱卷,應當聘請有關專家承擔;計量專業項目知識科目的命題、審核和閱卷,應當聘請具有本計量專業項目考評資格的計量標準考評員承擔;沒有計量標準考評員的計量專業項目,可以聘請從事本計量專業項目5年以上,并取得工程師以上職稱,且具有相應能力的計量技術專家承擔。
     
      第十四條 計量檢定操作技能科目的考試,應當聘請兩名從事本計量專業項目5年以上且具有工程師以上職稱的專家作為主考人,其中至少一名為本計量專業項目的計量標準考評員;沒有本計量專業項目的計量標準考評員時,可以聘請相近計量專業項目的計量標準考評員作為主考人。
     
      計量檢定操作技能考試應當在滿足相應計量技術法規規定的條件下進行。
     
      第十五條 《計量檢定員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計量檢定活動的人員,應當提前向組織考核單位申請參加計量基礎知識等科目的復查考核。
     
      第十六條 計量檢定規程和國家計量校準規范發生變更的,計量檢定員應當參加相應計量檢定規程和國家計量校準規范的宣貫學習,取得培訓合格證明。
     
      第十七條 組織考核單位應當公布考試安排的有關信息和考場紀律,并派遣監考人員執行現場監考任務。
     
      第十八條 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遵守考場紀律,有作弊行為的,取消考試資格,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計量檢定員考核。
     
      第十九條 組織和承擔考核工作的有關人員,應當遵守保密紀律,不得營私舞弊。有違法失職、泄漏考卷試題及答案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組織考核單位應當對申請人的考試成績進行備案,并保留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及考核檔案兩年。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第六條規定以外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人員考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并可以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二十二條 計量檢定員考核的專業項目分類、表格式樣,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自2012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1991年8月1日原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全國計量檢定人員考核規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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